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店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81民初3765号

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店支行,住***。

负责人:张玉海,该支行行长。

被告:***,男,1971年2月14出生,农民,住***。

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店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店支行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新春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晴

裁判日期 2020-07-31
发布日期 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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