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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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志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沈阳奥德燃气有限公司设备损失59,860元; 二、被告沈阳志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沈阳奥德燃气有限公司停业损失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沈阳奥德燃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6元,减半收取2,808元,由沈阳志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9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