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圣火旭龙煤化工有限公司 滕州市大锦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圣火旭龙煤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滕州市大锦商贸有限公司煤款63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滕州市大锦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38元,原告滕州市大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88元,被告山东圣火旭龙煤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0,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