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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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盖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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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睦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盖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偿还原告沈阳融信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903583.21元;

二、被告沈阳盖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融信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以903583.21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沈阳盖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融信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90358.32元(基于《委托担保合同》第11.1条规定)

四、被告沈阳盖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融信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14153元;

五、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辽宁鲜达冷库物流仓储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盖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融信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之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六、原告沈阳融信达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沈阳盖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规格型号HZS180A号搅拌站(登记编号:1220160020)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原告沈阳融信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辽宁九盈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粉状物品仓储罐(直径24米、高度22米)和规格型号HZS180B号搅拌站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原告沈阳融信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辽宁九盈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搅拌站1套(动产登记编号为:21011220180009)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九、原告沈阳融信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辽宁筑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辽A×××**号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十、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2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沈阳盖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辽宁鲜达冷库物流仓储有限公司、被告九盈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筑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固诺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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