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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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乐清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沭阳光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蓝天公寓和蓝天商贸城E、F区完整监理资料(具体详见沭阳县承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目录之二监理文件1-21项); 二、驳回原告沭阳光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沭阳光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乐清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1992629.59元、附加监理工作报酬6264471.75元,合计8257101.34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乐清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76元(已由原告预交9738元),反诉费48402元,合计67878元,由原告负担54276元,被告负担136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诉19476元、反诉96804元)。 |
| 裁判日期 | 2019-0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