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余磊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有色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余磊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各类损失286,694.40元;

二、被告上海余磊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原告***、原告***、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三、原告***、原告***、原告***、原告***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原告***、原告***、原告***、原告***负担2,299.58元,被告上海余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750.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4
发布日期 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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