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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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纪中广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中昊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世纪鲲鹏新媒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中昊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弘宇门窗”(微信号:×××)连续三十日登载声明,并在《人民法院报》登载声明一次,向原告***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人民法院报》刊登费用由被告浙江中昊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浙江中昊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15元,由原告***负担7726元(已交纳),由被告浙江中昊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90元(浙江中昊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