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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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凌源市北方建材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南票区宏达包装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辽宁省凌源市北方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葫芦岛市南票区宏达包装厂货款人民币3318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78元,由被告辽宁省凌源市北方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