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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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晒田坝支行 贵州威瑞达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威瑞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晒田坝支行借款利息人民币1299999.66元、罚息人民币512500元; 二、被告贵州威瑞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晒田坝支行逾期还款违约金125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 三、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晒田坝支行对被告贵州威瑞达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存放于贵州省习水县(加益)储煤场的煤炭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晒田坝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23040元,由原告负担758元,由被告贵州威瑞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2282元(该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琴 人民陪审员 高菁 人民陪审员 冯慧 二O二0年元月六日 法官助理杨韵雯 书记员颜文权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