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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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郑州昂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318294.5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豫A×××××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码LGBP12E29BY035649)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669975.5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51536.58元;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4090.57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40元,减半收取计9220元,由原告***、***、***、***、***负担2894元,由被告***、被告***、被告郑州昂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36元,由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4076元,由被告***负担3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