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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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玉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被告于2011年8月29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时解除; 二、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借款人民币160,993.64元,利息33,564.05元、罚息10,362.85元(均截止2019年7月18日),合计204,920.54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 三、被告***、***自2019年7月19日起,按本金160,993.64元,年利率11.6325%偿还借款利息,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上述款项,如逾期按《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对被告***、***所有的、座落**落于沈阳市于洪区平马路**1-5-162.73平方米的楼房享有执行受偿权; 五、被告辽宁玉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74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