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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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吉林省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抚松县天池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吉0621执保140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抚松县天池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吉林省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因我院作出的(2020)吉0621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保全人吉林省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松江河镇万豪小区的13个车库(3号楼自西向东第3个车库,面积为27.77平方米;3号楼自西向东第4个车库,面积为26.04平方米;3号楼自西向东第7个车库,面积为50.32平方米;3号楼自西向东第8个车库,面积为56.75平方米;3号楼自西向东第11个车库,面积为25.04平方米;3号楼自西向东第12个车库,面积为26.77平方米;3号楼自西向东第13个车库,面积为56.46平方米;2号楼自东向西第1个车库,面积为48.54平方米;2号楼自东向西第2个车库,面积为22.5平方米;2号楼自东向西第4个车库,面积为26.5平方米;2号楼自东向西第8个车库,面积为28.17平方米;4号楼自东向西第2个车库,面积为28.17平方米;4号楼自东向西第10个车库,面积为49.5平方米),总面积472.53平方米,加贴封条,张贴公告,予以查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院认为,(2020)吉0621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的(2019)吉0621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