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蛟河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蛟河市交通物流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5487.92元(7743.54元+37744.3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5487.92元(7743.54元+37744.38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076.48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511.79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6元,鉴定费3300元,合计4646元,由被告***负担3252元,由被告***、***、交通物流中心负担13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状,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4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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