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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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高新区九华鸿程租赁站支付租金12万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高新区九华鸿程租赁站支付违约金3.6万元; 三、驳回吉林高新区九华鸿程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