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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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省蓝天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金40091.6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47.72元,被告***负担802.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