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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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19245.61元(剩余利息从2020年4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1125%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本案所涉履行内容限被告***、***共同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