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昆山市千灯镇秦川模具厂 江西三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佑尼梭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西三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山市千灯镇秦川模具厂支付货款264984.53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264984.53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78元,财产保全费337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3338元,由原告昆山市千灯镇秦川模具厂负担6413元,被告江西三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235元。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235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6235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XXXXX3654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690元,被告应负担的69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