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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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72703元; 二、被告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80672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333.75元,减半收取16166.88元,由原告***负担3232.88元,由被告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9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