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华誉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份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X、***、***损失5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X、***、***损失459218.5元,合计赔偿509218.5元; 二、被告韩飞龙赔偿原告***、***X、***、***损失146843.7元; 三、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份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赔付***3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款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直接打入当事人的银行账户。 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94元,减半收取7197元,由原告负担1422元,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份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负担4531元,由被告***负担12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