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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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乌海市恒宇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仁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宁夏仁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乌海市恒宇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74407.3元。 案件受理费4858元,减半收取2429元,由被告宁夏仁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