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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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9民终253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 二、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工程保证金109万元; 三、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税款59172.33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600元,由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分公司负担10000元,由***负担33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0元,由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分公司负担20000元,由***负担23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