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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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45955.61元、审计费19290.5共计2265246.11元,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并同时向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245955.61元自2017年5月1日起至该2245955.61元支付完毕时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利率所产生的利息;

二、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交付北区集资房小区通信管道项目施、竣工资料(详见附件)及财务付款所需要的资料。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4922元,减半收取1246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新通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5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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