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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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普天能源发电集团亿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2019)冀0635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限被告辽宁普天能源发电集团亿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市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6196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65432.75元,共计427400.75元。”为“上诉人辽宁普天能源发电集团亿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上诉人保定中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61968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为:一、以361968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二、以404407.5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三、以10256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上述一、二项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45756.1元的限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17元,减半收取计3858.5元,由上诉人辽宁普天能源发电集团亿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717元,由上诉人辽宁普天能源发电集团亿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