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南京金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2019)晋0623民初411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三、***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还***垫付款15000元;四、驳回***、沈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2019)晋0623民初41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12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103233.69元;合计赔偿223233.69元;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沈龙车辆损失费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车辆损失费、拖车费、营运损失费144540元,合计赔偿146540元);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213233.69元;

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沈龙1181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2.93元(***、沈龙已预交4432.93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362.89元,***、沈龙自行承担1070.04元;鉴定费120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77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949元;由***负担138元;由沈龙负担3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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