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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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按月利率8.88‰计算,从2016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逾期月利率11.544‰计算),由被告***、***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利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