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丹东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嘉鹏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571772元,并自2019年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承担利息; 二、被告辽宁嘉鹏建设有限公司对上款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与被告辽宁嘉鹏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于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辽宁嘉鹏建设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