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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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星通电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市人民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 海林林业局职工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000元(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死亡赔偿金100000元),因已支付53700元,余额66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山东星通电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6886.4元(医疗费7592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氧气费2237元、护理费32200元、法医司法鉴定费7000元、交通费1500元、死亡赔偿金22443.2元、丧葬费6356.2元、现场勘查费150元、看车费80元),因已支付82387元,余额7449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帐户: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日照银行开发区支行,帐号:37×××49)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8元,原告***、***、***负担3125元,被告山东星通电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