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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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兖州区三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市兖州区云天工贸有限公司 济宁市兖州区晨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济宁市兖州区云天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82915.85元及截止至2020年6月1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193806.64元,合计3176722.49元;自2020年6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实际金额由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结算清单为准); 二、济宁市兖州区晨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三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济宁市兖州区晨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三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云天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13元,减半收取计16106元,由济宁市兖州区云天工贸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晨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三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