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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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洛阳兴城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洛阳兴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11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补充条款》; 被告***县城关镇浩森健身游泳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县城关镇半岛国际销售中心地下室的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给原告; 被告***县城关镇浩森健身游泳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兴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金614356.6元(履行时扣除被告已交纳的保证金10万元); 被告***县城关镇浩森游泳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兴城置业有限公司代垫的物业费25200元、水费29797.8元; 被告***县城关镇浩森游泳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兴城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31673.6元; 驳回原告洛阳兴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6元,由被告***县城关镇浩森健身游泳馆、***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