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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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鲁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鲁化昊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鲁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鲁化天地物流有限公司、山东鲁化塑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9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至2018年12月17日,尚欠利息1071113.79元;以本金1499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以借期内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山东鲁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鲁化昊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鲁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鲁化天地物流有限公司、山东鲁化塑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鲁化天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被告山东鲁化天九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鲁化昊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鲁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鲁化天地物流有限公司、山东鲁化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