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76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73464.6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款项支付办法:赔偿义务人将赔偿款及诉讼费直接汇入原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区支行胜荣营业所60×××16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1元,减半收取1120.50元,由原告***负担190.05元,由被告***负担930.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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