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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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山西翔鑫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7民初1827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 法定代表人:王萍,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山西翔鑫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山西翔鑫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成永昱 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王晓玲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