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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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世纪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 贵阳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86803.96元、积欠利息合计人民币17132.39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1日,之后的罚息以已入账未还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先下浮30%后再上浮30%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先下浮30%后再上浮30%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遇基准利率调整的,自调整之日后次年1月1日重新确定的罚息利率);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位于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筑房他证观山湖字第××号)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52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2322元,由原告负担130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