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仁市潘家庄镇兴隆煤矿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0)黔232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与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仁市潘家庄镇兴隆煤矿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撤销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0)黔232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限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仁市潘家庄镇兴隆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8085.66元、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16988.01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680元,合计36753.67元;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仁市潘家庄镇兴隆煤矿需积极配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其余工伤保险待遇。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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