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仁市潘家庄镇兴隆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0)黔232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与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仁市潘家庄镇兴隆煤矿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撤销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0)黔232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限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仁市潘家庄镇兴隆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8085.66元、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16988.01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680元,合计36753.67元;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兴仁市潘家庄镇兴隆煤矿需积极配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其余工伤保险待遇。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