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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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慈桥支行 贵阳白云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楚岳酒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9235号民事判决第三、五项,即“三、若被告贵阳楚岳酒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项义务,原告贵阳白云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本市云岩区房屋【编号:黔(2016)云岩区不动产证明第0028769号】进行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92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贵阳楚岳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贵阳白云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808322.14元、复利16009.36元;之后的罚息,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3‰的标准,自2017年5月31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所欠利息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2.3‰的标准,自2017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 三、变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92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贵阳楚岳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阳白云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律师代理费95000元; 四、驳回贵阳白云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为82430元,由贵阳白云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由贵阳楚岳酒业有限公司、***、***、***负担764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724元,由贵阳白云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144元,由贵阳楚岳酒业有限公司、***、***负担365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