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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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德达建设集团华龙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德达建设集团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德达建设集团华龙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319687.44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69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德达建设集团华龙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