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沁源县灵空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山西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新希望铝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沁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沁源县灵空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原告山西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810336.59元,利息1918481.39元,共计8728817.98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8日,以后逾期利息按涉案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 二、如被告沁源县灵空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时间清偿上述债务,则原告山西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将被告沁源县灵空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办理登记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89425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将被告山西新希望铝业有限公司办理登记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63052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山西沁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451元,由被告沁源县灵空山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新希望铝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