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陕西恒志尚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陕西恒志尚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定金108000元、居间服务费324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2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原告负担3520元,被告负担16000元。因二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二原告案件受理费1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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