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690.1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截至2020年4月23日止,尚欠利息1089.66元、罚息8422.23元、复利174.77元,此后不再计利息和复利;自2020年4月24日起,罚息以未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但本项利息、罚息、复利的金额总计不得超过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所得的数额);

二、驳回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90元,由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元,被告***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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