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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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许上诉人山东汶阳春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505元,减半收取25752.5元,由上诉人山东汶阳春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