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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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岷江电化有限公司 北京市振兴源彩钢房屋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2019)川3223民初341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岷江电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振兴源彩钢房屋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21030.51元及利息。利息以221030.5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市振兴源彩钢房屋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540.00元,由北京市振兴源彩钢房屋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负担5720.00元,四川岷江电化有限公司负担3820.00;二审案件受理费6488.00元,由北京市振兴源彩钢房屋有限公司什邡分公司负担1940.00元,四川岷江电化有限公司负454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