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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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宇泰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2019)川3224民初372号民事判决。 二、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宇泰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74922.72元及逾期的利息,计算方法为:以1273913.72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四川宇泰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200000.00元。 四、驳回四川宇泰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6922.00元,由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