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襄阳第二分公司
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襄阳市朗曼城市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襄阳建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民初238号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68号。

法定代表人:谭守盛,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华荣,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襄阳建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北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贵林,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永乐,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襄阳市朗曼城市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22号-A座。

法定代表人:梁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宏,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被告: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襄阳第二分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98号。

负责人:谭守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伟,湖北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原告襄阳建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本诉被告襄阳市朗曼城市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襄阳第二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寄交反诉状。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向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但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反诉原告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长李晓红

审判员焦静平

审判员何小玲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严琦童

裁判日期 2019-04-16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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