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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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碧水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东阿县华丰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24执10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兆起,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碧水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东阿县华丰物流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碧水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东阿县华丰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4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于2019年8月3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2019年9月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书中说明双方达成和解,执行款自行过付。经审查。对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终结(2019)鲁1524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伟 审 判 员 秦 明 人民陪审员 刘吉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中华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