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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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古交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杜叶则、原告弓美英、原告弓学文、原告弓学登因弓德富交通事故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死亡赔偿金26165.5元,丧葬费33834.5元,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支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杜叶则、原告弓美英、原告弓学文、原告弓学登因弓德富交通事故损害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的死亡赔偿金153747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交通、误工、食宿)15000元,共计金额168747元。 上述一、二项合计金额2787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7元,由原告杜叶则、原告弓美英、原告弓学文、原告弓学登负担52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支公司负担54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