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隆生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8055号之一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渊,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隆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羿棋,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喆仁,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隆生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2020年7月2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692元,减半收取计3346元,保全费2317元,共计56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冯燕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丹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