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纠纷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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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市之槐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商行政管理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被告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准予第三人南宁市之槐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行为。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鉴定费6840元由第三人南宁市之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