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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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13636.24元、误工费44837.42元、护理费28000元、交通费2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100元、营养费11650元、残疾赔偿金21881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078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403322.8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4元,减半收取3822元,由原告***负担2743元,被告***负担10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