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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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南通晴豪服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含前期已赔付的医疗费)计28171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支付被告殷晓刚垫付款3000元; 三、被告殷晓刚、南通晴豪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0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3040元,由原告***负担7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负担2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