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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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 鹤岗市兴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龙跃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4民初25号 原告: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法定代表人:高勇,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洪臣,该社法律顾问。 被告: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志海,职务经理。 被告:鹤岗市兴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淑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成和,该单位职工。 被告:鹤岗市龙跃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施志成,职务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希林,职务总经理。 原告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鹤岗市海辉米业有限公司、鹤岗市兴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龙跃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汇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李艳秋 审判员徐景华 审判员任兢鹤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健 |
| 裁判日期 | 2020-06-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06 |